考选市长不能违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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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0日10:43 长沙晚报 | ||
郭松民 有报道说,扬州市辖下的县级城市江都,近期将打破常规,通过考试选拔市长。这一做法应该说明显违反了宪法和法律关于公民权利以及选举制度的有关规定。 宪法第34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 此外,根据报道中披露的细节,江都市“选考”的主体是“一批市和部门领导组成的考官”———居然不是“江都市人民代表大会”!这又是一件令人感到匪夷所思的咄咄怪事!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第8条和第10条的规定,只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任命或罢免同级人民政府的正职领导。这么“一批市和部门领导组成的考官”,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就登堂入室,自说自话地施行江都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这不是违法又是什么呢? 历史上,江都曾是科举十分发达的州县之一,明清一代总共产生了99名进士,蔚为大观。也许江都通过考试来选拔“青年才俊”是有其独特的历史传统。应该说,用公开的考试来选拔优秀人才的做法,较之“暗箱操作”,是极大的历史进步,但这里有一条原则必须严格把握——必须依照宪法办事,否则就会踏上违宪的“高压线”! 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提出“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总书记的这一讲话有着极强的现实针对性,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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