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70岁可当律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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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0日14:1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深圳一老律师诉省司法厅行政案胜诉 本报深圳讯 为司法界广泛关注的“7旬老律师状告省司法厅不予年审”的行政案件,近日已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告胜诉判决。至此,“年满70岁律师可否执业?”已有明确答案。 此案原告、律师谢文彬出生于1930年。早年毕业于台湾东吴大学法律系,1985年通过资格考试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定居深圳后曾在法制局工作,后任深圳市弘法律师事务所特邀律师。2001年5月,谢报请广东省司法厅年审注册专职律师执业证时,被以“年满70周岁属超龄”为由,拒绝办理执业证年审。谢遂起诉至法院,以《律师法》并无限制律师执业年龄,自己也并不属于该法规定的“不准执业”的情形为由,要求被告依法为自己办理年审注册律师执业证。 被告省司法厅则辩称,尽管原告所述属实,但是根据司法部《关于律师执业年龄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及国资所的聘用律师,年满70周岁不再注册。如果律师事务所确实需要,本人身体健康并愿意继续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可聘为顾问,不再从事执业活动。”根据批复,省司法厅认定作为司法部的下属机关,执行该批示并无不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受理此案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本案被告作为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享有对律师执业证进行年审、注册的职权。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了准予律师执业的三项条件,及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的三种情形,但没有对律师执业年龄加以限制。司法部的《批复》在法定的律师执业条件之外,增加了对律师年龄的限制。仅是司法部答复个案所作出的内部指导性意见,且违反了“下位法”应遵循“上位法”的原则。故被告适用司法部的批复“不予原告的律师执业证年审注册”,是适用法律错误。原告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执业条件,不属于不得颁发律师执业证的情形。被告行为违法。判决省司法厅在判决生效后一定时间内完成对谢的律师执业证年审注册手续。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案件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孔献之 宋毅)(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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