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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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1日01:32 京华时报 | ||
作者: 来源: 新 闻 中消协“货比三家”成被告 7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被3家企业推上了被告席。该案缘起于去年7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其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20款国产台式电脑比较试验综合评比的结果,沐泽、柏安、超群等9款电脑辐射骚扰值超标。上述3款电脑的经营者以中消协送检及检测过程中没有第三方在场为由,对其比较试验行为的程序合法性提出质疑,要求中消协澄清事实,并索赔300万元。(详见本报7月16日A03版) “消费品和服务的比较试验”是指对同一类型的不同产品或服务通过标准的实验方法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进行比较,然后将比较结果提供给消费者。 动 向 中消协作出公开回应 据报道,中消协7月1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中消协是否有权就产品进行比较试验行为作出公开回应:消费者协会开展商品比较试验是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中消协称,在具体法规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消费品和有关的服务比较试验总则》和《制定消费品性能测试标准方法总则》两个国家标准,可作为依据。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丁世和透露,目前法院已经向当事双方提出进行调解,原告方已经表示愿意接受法院调解,但是中消协拒绝法院的调解要求,决心将官司进行到底。 直 评 中消协成被告背后的法律博弈 这件案子表面上是两个民事主体的争端,但如果从深层次探究,我们会发现其背后却是《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的博弈。《产品质量法》规定,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的实施主体只限于行政机关(质量监督部门),不仅如此,这其中有一套很严格的程序,即使在检验中发现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也并不是马上向社会公布,而是先对有关企业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会向社会公告。相比之下,中消协的做法显得有些简单。 《产品质量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中消协是否就没有监督并公布产品质量的权力呢?这也不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协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团体,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电脑的辐射值超标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如果通过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属实的话,按照消法精神,消协完全有揭露的权力。 两部法律的比较让我们感到困惑,但我们可以看出,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有力监督是两部法律的共识。随着经济的发展,工农业产品种类日益丰富,类似中消协的民间组织参与质量监督将大大减少行政机关的工作量,更好地实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能。 但也要看到,中消协一旦涉入质量监督,其结论动辄会影响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因此,必须对其权力进行必要限制,对法律进行必要完善,明确法律授权,设置一套细化、完善的质量监督程序。比如,中消协在发现某企业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时不应该马上公布结果,应该先通知企业,企业如果对产品质量检验结果不服,可以要求在另外一家法定产品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与初检一致可以公布结果,如两个检验结果发生冲突可以提请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介入。只有控制权力行使程序才能更好地发挥权力的效用。 中消协成被告背后的法律博弈是公共权力市场化背景下出现的一种矛盾。随着政府职能的削减,公共权力的下放,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社会中介组织获得公共权力的行使权。对于这些不是由行政机关掌握的公共权力,法律的监督不能缺位,需要有针对性地对法律进行完善,对权力进行规范。 摘编自《南方都市报》7月17日 文/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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