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住宅楼有望禁开餐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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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1日11:17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7月16日,厦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下面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与现行的厦门首部特区法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相比,该《草案》在许多方面有较大突破,首次将环保工作明确纳入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在国内地方环保立法中首次规定了“代执行”制度。 环保纳入政绩考核 《草案》规定在一些地点禁止新开办餐饮业,禁止的地方包括:住宅楼,距离住宅楼10米以内可能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建筑物,未设餐饮专用烟道的建筑物,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住综合楼楼层,市政府明令禁止的其他地点。而且若在以上地方开餐馆,环境、卫生、工商等部门将不得发放有关批件和证照。 另外,《草案》明确规定,未经批准也不得在本岛和其他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烧烤点。《草案》首次将环保工作明确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首次规定“代执行” 《草案》在国内地方环保立法中首次规定了“代执行”制度,也就是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又拒不履行整治恢复责任的,由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整治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厦门市环保部门称,这一规定是国内地方环保立法的新突破,有利于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维护环保执法的权威性,加大环境违法成本,进一步扼制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本报记者 郑友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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