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期限不超过10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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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04:35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据新华社电民政部昨天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在8月1日起实施。救助对象: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实施细则》明确了《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是指那些“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实施细则规定,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救助方式:发给乘车凭证送回家 实施细则规定,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发给乘车(船)凭证,铁道、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验证后准予搭乘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救助站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的亲属及前往地的有关组织、所在单位。救助期限:自愿离站不得限制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第十五条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第二十三条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不及时受理救助对象举报,不及时责令救助站履行职责,或者对应当安置的受助人员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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