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者杀人 尸体失踪法院照判(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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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04:3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去年11月中旬,15岁的李明让朋友陈梅向放高利贷的李代富借了3000元钱。去年12月,在多次催款未果的情况下,李代富放出话来,如果再不还钱,就要让李明断手断脚。李明闻讯后,赶紧与陈梅商量决定将李干掉,并邀约胡均、王利、夏某(在逃)3人帮忙。第二天晚8时许,陈梅将李代富约到河坝,李明、胡均等4人手持木棒、铁锤,将李代富打死并搜走其身上的磁卡、借条以及手机一部,再将尸体抛入长江。 事发后,李明等人都对杀人一事供认不讳。但在法院开庭时,李明等人的辩护人提出,由于尸体失踪,不能确认是否杀人致死,应当以杀人未遂定罪量刑。合议庭审理后认为,尽管受害者尸体失踪,但根据几人“确定李代富死后才将其尸体抛入江中”的相关供述,以及他们手持铁锤等其它佐证,均能证明李代富确已死亡。由于李明、王利、陈梅3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法院遂依法从轻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均死缓,李明、王利无期徒刑,陈梅有期徒刑15年。 (文中除李代富外,其余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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