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半失窃 物管该不该负责?(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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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04:3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据派出所和物管公司保安部现场勘查,发现作案时间为凌晨1点至5点。综合现场脚印、指纹等分析,小偷极有可能是经停在楼下的大通公司大货车顶爬上距地面近5米高的二楼花台,然后沿铁架翻上三楼行窃的。 业主质疑 何先生称,物管方面曾告诉业主,“天骄骏园”小区10多幢住宅系封闭式管理,各个角落及每套住宅内均安装了红外线感应器和电视摄像头等监控设备,有保安定时巡逻。然而据了解,恰恰他所住的D1幢与对面的B5幢之间没有任何监控设施!此外,按小区日常管理要求,一楼门面下空地不能停车,但大通公司货车却在那里停了一夜也无保安来制止。 两户被盗业主认为,小区保安有失职之嫌,物管应对此负主要责任,他们与物管公司多次交涉要求赔偿。 物管作难 物管公司总经理景志山案发后向大通公司发了书面函,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他告知,物管一直未准许大通在空地上停车,但事发当晚保安发现货车后,该公司已空无一人,没办法挪走车辆。如果警方破案后证实小偷的确是从货车顶部进入小区,物管方面“没多大责任”。 至于对监控设备的质疑,景称,案发处系一堵实体墙,公司在此处实行保安每小时巡逻一次。物管方面拒绝了业主要求,仅为两户业主分别购买了一份1年期的“安居综合保险”以示“抚慰”。 说法不一 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帅元安律师认为,被盗小区业主是在物业管理公司责任范围内,承租方在停放大货车时,物业公司应及时制止,“天骄骏园”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被盗业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重庆市地房局政策法规处人士认为,重庆市《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对物管服务这种民事行为只能作原则性而非强制性规定,物管公司安全防范责任是相对的,其承担对业主的赔偿责任也是相对的。如果物管公司根据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履行了义务,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何先生等人目前手中仅有一份《物管公约》,对物管方面的义务规定得并不详尽。 记者罗磊实习生柴媛摄影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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