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人工受精失败 不孕夫妇获赔万元(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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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04:4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2002年3月,结婚7年仍未生育的周青夫妇到省人民医院就医。同年5月7日、7月1日,省人民医院为周青夫妇做了2次人工授精,但因男方精子质量差没有成功。 2002年9月25日,周青夫妇与省人民医院约定通过“单精子卵腔内注射”技术实施人工辅助生育,结果手术失败。周青夫妇认为是实验室工作人员在操作中擅自改变治疗技术方案,实际采取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技术,导致治疗失败。他们认为医院的行为违约,故请求按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医院索赔双倍医药费即赔偿2.5万元、误工费1392.50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要求被告向两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医院辩称是根据患者当时的情况改变医疗方案的,这是符合医疗常规的,在治疗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本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请求不适用,不予支持。但患者已经和医院签订了“协议和须知”,医院收费后对患者进行了治疗,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在此案中,医院不能证明患者已经同意对医疗方案的改动。这证明医院未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范围应当包括检查费、医药费以及院外购买药品支出的费用,这些费用应予以赔偿。而患者要求医院为手术失败承担精神损害责任的诉讼请求则不予支持。判决后,原告周青认为法院的判决比较公正,并没有上诉意思。而被告律师一再说他对这样的判决结果“没想到”,要与医院方商量后再确定是否上诉。 据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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