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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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05:36 大众日报 |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1日由民政部公布。 何人属救助对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细则说,虽有流浪乞 救助期限一般不超10天 细则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细则同时规定,救助站应当对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 受助人员自愿离开救助站不得限制 细则规定,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同时,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但细则还有一条相关规定,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受助人员及救助站工作人员均应遵纪守法 实施细则中对双方的行为都有着较为详尽的规定。针对受助人员的有: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期间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针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规定如下: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救助站应当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如实记载,制作档案妥善保管。 (据新华社北京7月2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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