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广告不实楼房间距缩小 上海业主告倒开发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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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07:15 汉网 | ||
新华社上海7月21日电(李鸿光杨金志)冲着小区楼房间距有50米、小区绿化率为50%的宣传广告,上海一些市民先后购买名为“静安丽舍———恒辉阁”(即“静安丽舍”一期)的商品房入住。岂料两年后开发商改变建筑方案,楼房的间距仅为30.4米。为此,38户业主于2003年3月下旬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擅自改变小区规划的违约金共约40万元。 最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开发商分别赔偿各业主违约金或损失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 静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附的小区规划平面示意图,显示的是小区平面布局,具体明确,这对双方预售合同的订立及房价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视为要约。尽管平面示意图未附属在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但亦应视为合同的内容之一,对当事人双方均产生约束力。示意图中明确注明“荣辉阁”为点式高层建筑,开发商未经业主们的同意,却在“静安丽舍”二期施工中,改成了板式建筑,使得“恒辉阁”与“荣辉阁”之间的间距缩小至30.4米,明显违反了小区规划,属于违约行为。 开发商提到规划经过市计委批准同意,但法院查明,变更规划也是由开发商先行提出的。 一审判决后,部分业主和开发商都提出上诉。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售楼处的广告附图及模型宣传,是房产开发商对购买楼盘业主的一种承诺。具体到本案中,广告和宣传中的说明和允诺即使没有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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