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期限不超10天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07:26 潇湘晨报 | ||
新华社北京7月21日电 民政部今天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在8月1日起实施。 何人属救助对象? 根据细则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 细则同时规定,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等;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随身物品的情况。 自愿离开救助站不得限制 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同时,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但这个实施细则中还有一条相关规定,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 救助期限一般不超10天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细则中同时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亲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订阅新浪体育新闻,送你皇马球票让你亲历五大球星风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