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注射液竟出售 患者投诉:这家医院太不负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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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07:42 东方网 | ||
东方网7月22日消息:从医院买回的注射液,竟然是过期产品。昨天家住沪太路48岁的李先生向本报反映,近日他在上海市闸北区某医院配回的氢化可的松注射液,竟然早在3个月前就已到期。所幸的是,李先生在用药前及时发现问题,没有造成后果。 患者:外包装颜色不同 “7月10日,由于气管炎发作,我在医院开了针剂,原本打算第二天一早赶在上班前去医院打针,”李先生回忆说,“可是10日晚上当我把两盒针剂拿出来时,发现两个盒子的外包装竟然颜色不同!” 昨天李先生向记者出示了这两盒氢化可的松注射液,外包装上一个浅绿,一个深绿。再仔细看,才发现其中蹊跷———原来两盒药的批号、生产日期各不相同,其中批号为010401的一盒是2001年4月生产,有效期至2003年3月,距李先生拿药的时间,已经过了3个月。 “当时我心里一惊,庆幸及时发现!”虽然事隔多日,李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仍然非常气愤,“注射液是要打到静脉里的,医院岂能如此不负责任!” 医院:承认管理有疏漏 对此,院方很诚恳地表示,确实是医院的疏漏。众所周知,所有药品效期都必须进行跟踪管理,“过期药品”怎么会流散出去呢? “其实医院对药品效期的管理一直非常严格。”该院药剂科主任李玲说,“一般药品,但凡半年以内药品都进行跟踪,过期药品一律退回厂家或者废弃。” 李玲说,“这次过期药品事件是个意外,可能是因为最近药架调整而造成的,”她告诉记者,这两天,医院正用开放式药架替换封闭式药架,使药品堆放有些混乱,可能有些药品遗留在药架的缝隙里,进而和新上药架的药品混在一起。”院方表示,目前已经向患者道歉。 药监:过期药品依劣药论处 “过期药品一律按劣药论处。”昨天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效期有严格的规定,其中第49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超过有效期的,按劣药论处。 《药品管理法》第75条明文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人士提醒广大市民,无论在药房或者医院购药时,都要多长个心眼,检查一下药品有效期;而作为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要加强管理,切实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毕竟药品无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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