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河妻女溺死案终审宣判 失去妻女的丈夫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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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07:49 新华网 | ||
(来源:北京青年报) 永定河排水发电致妻女溺死案昨终审宣判 本报报道的因永定河排水发电致使当事人郎荣涛的妻子和女儿被水流冲倒溺水而死案,昨天,由市一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终审法院驳回了郎荣涛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 2002年7月7日,郎先生与妻子王海燕、女儿郎岚及两位邻居驾车到门头沟区雁翅镇雁翅村附近游玩时,适逢上游约3公里处的京西发电公司下属的下马岭水电站排水发电,导致河道内河水上涨,将正在河道内游玩的王海燕、郎岚冲倒后溺水死亡。原告郎先生认为,京西发电公司未在河道沿岸设立警示牌,履行告知或警示义务,致使其妻、女溺水死亡。为此,要求京西发电公司赔偿丧葬费2000元,医疗费635.70元,死亡赔偿金372800元等。 被告京西发电公司辩称,该公司所属的下马岭水电站根据上级部门的调令排水发电,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属正常生产活动,该活动既无过错,也无违法性。郎荣涛、王海燕等人游玩的河道并非旅游景区,应当意识到危险的存在。事故发生时正值汛期,根据法律规定,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王海燕与其女郎岚发现河水上涨后,未及时撤离河道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郎荣涛、王海燕、郎岚游玩的地点系河道,并非旅游、娱乐场所,应当明知危险的存在。在游玩过程中,王海燕、郎岚发现河水逐渐上涨后,有时间撤离河道,但未及时撤离,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下马岭水电站根据其上级部门的调令排水发电属正常生产活动,其排水发电行为既无过错,也无违法性。因此,下马岭水电站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郎荣涛主张下马岭水电站应当在河道沿岸设立警示牌,履行告知或警示义务,缺乏相关依据。据此判决:驳回原告郎荣涛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郎荣涛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 一中院认为,下马岭水电站排水发电行为与王海燕、郎岚的死亡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下马岭水电站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因此,一中院作出驳回郎荣涛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新华网版权与免责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新华社和新华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②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新华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③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新华网联系。(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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