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市委关于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差额考察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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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08:05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厦委发〔2003〕10号) 为深入贯彻《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拓宽选人渠道,扩大考察工作的民主,确保选准用优,提高干部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经研究,决定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实行差额考察制。现就实行差额考察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实行差额考察制,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通过扩大考察工作的民主,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逐步建立起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防止选人用人失察失误提供制度保障,努力建设一支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 二、差额对象和差额人数 在公开选拔、机构调整和区级领导班子换届等情况下,拟提拔为正处(副局)级领导干部人选的,一般要实行差额考察。 公开选拔正处(副局)级领导干部时,一般按1∶3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在机构调整和区级领导班子换届中提拔任职的,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数。 三、工作程序 (一)确定差额考察对象。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参考干部平时表现,由组织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考察对象。 (二)实施组织考察。在考察预告的基础上,由考察组采取个别座谈、实地考察、走访群众、民意调查等形式,公开选拔时采取笔试、面试等手段,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考察组要形成考察材料,并提出任用建议。原则上同职位考察对象由同一考察组负责考察。 (三)组织部门提出任职初步人选建议。在听取考察组汇报的基础上,组织部门按照多于职位数的要求提出任职人选的初步意见。 (四)党委讨论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将差额人选提交党委讨论决定。 四、有关要求 差额考察工作是干部选任工作中扩大民主、拓宽选人渠道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实行差额考察中,要立足实际,稳步推进,不断总结完善,确保差额考察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实行差额考察制要与改进民主推荐的方法相结合。民主推荐的范围和对象要注意广泛性、代表性;要积极采取措施增强推荐结果的真实性,使民主推荐的结果成为确定差额考察人选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实行差额考察制要与全面、客观地对干部进行综合评价相结合。在考察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进一步探索完善考察的方法和手段,通过对考察人选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群众公认、基础素质、个性特长等多方面的考察了解和比较分析,全面把握干部的素质和能力,为差额人选的比较分析提供条件。 (三)实行差额考察制要与完善干部选任工作的其他制度相结合。在差额考察中要全面地体现公开、民主,真正做到选优任能,必须系统地推进干部制度特别是干部选拔任用方式的改革,不断完善干部考察预告制、任前公示制,积极探索干部考察责任制,切实改变由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情况,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 (四)实行差额考察制要与加强对差额人选的培养管理相结合。对在差额考察中发现的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潜质较好、因职数限制未被任用的干部,要进行跟踪考察和管理,加强对他们的培养教育。同时,要做好考察对象的思想工作,教育考察对象正确对待差额结果,保持思想稳定,避免挫伤干部的积极性,为顺利实施差额考察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科、处级干部的差额考察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 2003年6月26日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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