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人员救助管理细则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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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08:30 半岛都市报 | ||
民政部7月21日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内容、救助期限,并对如何处理受助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等都做了细致而具体的规定。《实施细则》将在8月1日起实施。 受助对象有界定 根据细则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细则说,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以上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工作人员应守法 实施细则中对双方的行为都有着较为详尽的规定。其中针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规定包括: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救助站应当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如实记载,制作档案妥善保管。 受助人员可自愿离开 实施细则中规定,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同时,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实施细则中还对一种不愿离开救助站的情况予以限定: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救助期限不超10天 实施细则中还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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