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确安乐死违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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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08:31 时代商报 | ||
广东明确安乐死违宪建议用“姑息治疗”减痛苦 广东有政协委员在省政协九届一次会议提出:应对无可救治的晚期癌症患者实行“安乐死”。但广东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近日在会办该提案时指出,立法实行“安乐死”有违《宪法》。 广东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表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若立法实行“安乐死”,牵涉到法学、医学、伦理、道德等领域的相关问题,关键还在于违背了《宪法》的规定。 该委认为,对任何未经法律处死的生命,人为地加以结束,不管实行“安乐死”是自愿与否,实际上是对生存权的剥夺,而生存权是《宪法》直接保护的权利。“‘安乐死’的立法权属于专属立法权,地方不能就此立项”。 广东省民政厅也指出,对于是否推行“安乐死”,法学界、医学界乃至国际社会争论已久,至今尚无定论。 目前无法“安乐死”,晚期癌症患者如何减轻痛苦?连日来,在记者多方求证中,多位医生建议:应该对他们实行全方位的“姑息治疗”。“不要不惜代价地延长无生活质量的生存,应该想方设法减轻病人的痛苦,让他们在最后的日子尽量过得快乐一些”。 20日晚,中国抗癌协会癌症康复与姑息治疗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临床肿瘤学院教授刘淑俊告诉记者,人类在四世纪的古罗马就有旨在减轻病人痛苦的“姑息治疗”:建小客栈,为病危的贫困人士提供娱乐、食品及避难服务,帮助他们减轻痛苦。世界卫生组织曾提出2000年使癌症病人不疼痛。现在很多国家的医院已实行了全方位的“姑息治疗”。 刘淑俊认为,“对一些自感生不如死的患者来说,有时给他们注射一支吗啡比什么都重要!”作为一名医生,应该还患者以无痛的权利,遵循规范化的疼痛处理原则,相信阿片类止痛药是控制中、重度癌痛的不可替代的药物。在很大程度上,“姑息治疗”是一种伦理道德!据《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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