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细则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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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08:59 黑龙江日报 | ||
民政部21日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于8月1日起实施。 何人属救助对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 救助期限一般不超10天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 受助人员自愿离开 救助站不得限制 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同时,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细则中还对一种不愿离开救助站的情况予以限定: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受助人及救助站 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 细则中对双方的行为都有着较为详尽的规定。针对受助人员的有: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期间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 针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规定如下: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救助站应当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如实记载,制作档案妥善保管。(新华社电)(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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