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办法”细则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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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09:09 黑龙江日报 | ||
据新华社电民政部21日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是指那些“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细则特别指出,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实施细则》还对救助方式、救助内容、救助期限,以及如何处理受助人员的违法违 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同时,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但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 实施细则中还对一种不愿离开救助站的情况予以限定: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明确界定何人属救助对象 民政部21日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概念作出了明确界定。 根据细则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细则说,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以上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细则同时规定,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随身物品的情况。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要求 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规定如下: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救助站应当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如实记载,制作档案妥善保管。 同时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救助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由这个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助人员应遵纪守法 实施细则中对受助人员的行为有着较为详尽的规定。 针对受助人员的有: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期间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 如受助人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受助人员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或者发现受助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救助期限一般不超10天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细则中同时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亲属以及?苤嗽背W』Э谒诘鼗蛘咦∷氐南纾ㄕ颍┤嗣裾⒊鞘薪值腊焓麓Α⒏玫氐墓病⒚裾棵湃〉昧担耸登榭觥>戎痉⑾质苤嗽惫室馓峁┬榧俑鋈饲榭龅模Φ敝罩咕戎6允苤嗽敝械牟屑踩恕⑽闯赡耆嘶蛘咂渌卸槐愕娜耍戎居Φ蓖ㄖ淝资艋蛘咚诘ノ唤踊兀磺资艋蛘咚诘ノ痪懿唤踊氐模∧诘挠闪魅氲厝嗣裾裾棵磐ㄖ鞒龅厝嗣裾裾棵沤踊兀推淝资艋蛘咚诘ノ弧?(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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