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提出“安乐死”违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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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11:54 扬子晚报 | ||
广东有政协委员在省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提出:应对无可救治的晚期癌症患者实行“安乐死”。但广东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表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若立法实行“安乐死”,违背了《宪法》的规定。对任何未经法律处死的生命,人为地加以结束,不管实行“安乐死”是自愿与否,实际上是对生存权的剥夺。“‘安乐死’的立法权属于专属立法权,地方不能就此立项”。 目前无法“安乐死”,晚期癌症患者如何减轻痛苦?多位医生建议:应该对他们实行全方位的“姑息治疗”。北京大学临床肿瘤学院教授刘淑俊告诉记者,人类在四世纪的古罗马就有旨在减轻病人痛苦的“姑息治疗”:建小客栈,为病危的贫困人士提供娱乐、食品及避难服务,帮助他们减轻痛苦。世界卫生组织曾提出2000年使癌症病人不疼痛。现在很多国家的医院已实行了全方位的“姑息治疗”。 目前,国内不少正规医院都对晚期肿瘤病人实施“姑息治疗”。比如,以前医用吗啡限制较严,现在就宽松许多,对减轻病人痛苦作用明显。在很大程度上,“姑息治疗”是一种伦理道德! 羊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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