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大平案经最高法院复核 死刑立即执行变死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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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13:45 法制日报 | ||
本报西安7月21日电(记者张生华)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近作出判决,判处原延长油矿丰源实业总公司副总经理郑大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1年11月14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郑大平贪污人民币329万多元,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2年6月17日,陕西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郑大平贪污人民币285万余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复核查明,1996年至2000年12月,郑先后采取虚开发票、伪造工资和零星工程预(决)算、重复报销等方式,将本单位公款118万多元据为己有。此外,郑大平还多次利用其他手段据公款为己有,总计侵吞本单位公款281.81581万元(其中34万元未遂)。案发后追回赃款37万元,赃物折价114.132万元。 最高法院认为,郑大平是受国有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委派到下属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做假账、截取收入不入账、重复报账、虚报冒领等手段侵吞公款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郑大平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改判郑大平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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