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箱广告牌屡伤人 市政设施呼唤人文关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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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00:17 重庆晨报 | ||
案例 灯箱尖角碰头 19日中午,家住沙区的赵女士通过熟人找到记者,她右前额上贴着的纱布引人注目。原来是一个灯箱广告的尖角在当天上午给她造成了伤害。 “那个该死的广告牌!”赵女士骂过这一句,又不能责备自己“不长眼睛”。“快50岁的人了,走路的确不该不盯事。但我总觉得安广告牌的人也该为大家的安全想一想,所以才给你打了电话。”她解释说,冤有头债有主,但这件事怕是很难找到谁来负责,况且伤势还不算严重。所以,她只想提醒一下“相关部门”,并不想真正找谁扯皮。 赵女士是在从得意世界前往新华路的时候遭此不测的。她说,当时正下着大雨,她从骨科医院的对面猫着腰快速横穿人行横道。刚走过去,就撞上了灯箱广告的尖角,“钻心的痛,接着就有血流下来”。好在撞上的一刹那,她瞥见了灯箱下面的立柱,本能地缩了一下,仅仅碰破一小块头皮。因为觉得难为情,她立即捂着额头登上了一辆从凯旋路上来的中巴车回家。 20日上午,记者来到骨科医院门外人行道上。让赵女士遭到不幸的那块不锈钢灯箱立在人行横道尽头的右侧,斜歪着,转角处是锋利的尖角。记者用皮尺测量显示,它的下沿距地面只有1.4米。赵女士身高大约1.5米,当时猫着腰过人行横道,灯箱下沿左侧的尖角正好对着她的右前额。记者发现,它的高度,正好使老人和儿童容易碰伤头部。 调查 谁为伤害买单 被灯箱广告牌碰破头,只能自认“倒霉”吗? 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规定:“由于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或广告专用设施坠落、倒塌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记者注意到,这里所说的“过错”,实际强调的是广告设施的质量(牢固)问题。一位受害者透露,他曾经在碰破头皮后找过灯箱广告的产权单位,得到的回答是:灯箱按照管理部门的规定制作,本身并没有质量问题。“你非要去撞它,责任自负”。 据市市政委广告设置管理处负责人介绍,大约在1996年和1997年,为鼓励企业投资人行道护栏建设,政府允许投资人设置灯箱广告牌作为投资回报,合同期限一般为10年、8年。当时对灯箱的具体高度和形式,只从市容市貌的角度加以考虑,而安全方面主要规定的是牢固性。 2000年6月,当时的市政管理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通知》,其中要求设置者“及时对所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维护、维修和清洗保洁,确保户外广告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同样,如果广告牌伤人不是因为它的破损,而是因为行人的不小心,责任界定仍然模糊不清。 4个月后,市政委制定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中有了一个新要求——“广告灯箱下沿与地面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可惜,该要求来不及写入相关法规。而且,即使有了这个要求,对于此前设置而合同尚未到期的灯箱,也很难强令拆除。 呼吁 立法人文关怀 据市政委广告处负责人透露,新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将于年内出台。届时,市政委不再批准设置占用人行道的灯箱广告牌。对于既有的人行道灯箱广告,也将在合同期满后予以取消。重庆主城区人行道可望在不久后恢复清爽的面貌,灯箱广告伤人的问题也会得到根治。 但不少接受采访的人士表示还有更多的期望:作为大都市的重庆,应当在市政管理的立法上,更充分地考虑人文关怀的因素。对于那些置公众安全于不顾的“危险”设施,应当设置法规的具体约束。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两路口希尔顿酒店外的大理石花台是个令人意外的惊喜——花台的每一处转角,都细心地打磨成圆形。其舒适与美观,对于一家国际化的酒店而言也许不值一提,但一位路过此地的老人却对记者说,“和国际接轨,就应该从这里开始”。 本报记者 屈弓消息来源: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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