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群众利益的“发展”要不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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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01:49 京华时报 | ||
作者: 包永辉来源: 新华社 近年来有些地方错误地认为,要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就必须“舍小家顾大家”,要求群众无条件地作出牺牲,否则就会延误现代化进程。这种将发展经济与保护群众切身利益对立起来的做法,不仅违背了发展经济的初衷,而且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更不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 当前,一些地方在经济发展中随意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旧城改造中的房屋拆迁、农村土地流转等问题上。有的地方政府热衷于“经营城市”,低价征地,高价出售,转手获利,在旧城改造中靠牺牲群众的利益,换来城市的“形象”和政府手头的宽裕。难怪群众说“这是拿我们的命根子去发财”。这种现象的出现,源于一些干部的认识误区。有些干部说到国情,往往只讲底子薄、财力弱、需要农民做贡献的一面,不讲人口多、农民占大多数、全面建设小康必须支持农业、扶持农民的一面;说到发展,往往强调只有加快城市扩建、增加财政收入才是硬指标,而不讲保护农田、发展农业、富裕农民、繁荣农村也是发展的重要目标;说到建设,往往强调只有办开发区、搞房地产才是搞建设,农民必须服从“建设”交出土地,而看不到农业的发展本身就是最重要的建设。 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强调“群众利益无小事”。各地在发展经济中,在制定政策和决策时,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着眼,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维护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多用市场手段,少些行政干预,让群众得到发展经济的实惠,这才是持续稳定发展的长久之计。摘编自新华社7月21日电文/包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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