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实施细则"对专业乞讨者说“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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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03:05 燕赵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22日就《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特点、背景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对专业乞讨者说“不” 流浪乞讨人员成分复杂,其中不乏以流浪乞讨为生财之道者。怎样确定救助对象?如 杜绝虐待受助人现象 在救助站如何保证受助人员的人身安全,是否会发生虐待受助人的问题?“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救助管理办法”中的“八不准”规定,其中有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等;要严格执行不得向受助人员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费,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的规定,如果违反这些规定,由该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将进一步规范救助站工作的管理,保证受助人员的人身安全,使其在站内不会受到虐待。 实施救助不养“懒汉”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对国家和社会来说,是一件大事、好事、急事,也是一件难事。如何确定受助人员在站内的生活标准?过去,因种种原因,一些地方对收容遣送站投入较少,致使其生活条件比较差。现在,收容遣送站改为救助站后,生活条件将不断得到改善,以体现党和国家对救助对象的关怀,但救助站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条件提供救助,不能超标准救助,把救助站变成福利院,使受助人员长期滞留在救助站不走,形成养“懒汉”的不良风气。同时,“实施细则”还要求流出地人民政府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特别是对返回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要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通过这些措施,尽可能减少流浪乞讨人员,减轻救助站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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