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出租房屋该如何征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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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04:05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记者 张洁 从8月1日起,市流动人口管理机关将开始代征出租房屋相关税款了。昨天,记者就此采访了石家庄市清理整顿流动人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关于范围 问:代征出租房屋税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全市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款,包括营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关于税金 问:税金如何确定? 答:房管部门根据出租房屋坐落地段的繁华程度、房屋的结构、用途、新旧等条件核定最低租金标准。纳税人的租金收入高于最低租金标准的,按实际收入征税;低于最低租金标准的,按最低租金标准征税。 关于税率 问:应纳税率各是多少? 答:房屋出租者按税法规定,应交纳营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款。 营业税税率:对个人以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月税金不足1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房产税税率:按租金的4%征收。 个人所得税税率:个人出租房屋所得按10%的税率征收。月租金800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对无法找到出租人的出租房屋如何征税? 答:根据《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出租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出租房屋税款纳税人。但产权所有人与出租房屋不在一处的,且征税机关无法找到出租人的,由承租人缴纳相关税款房产税。 关于瞒报 问:如果出租人不按照规定数纳税申报、隐瞒少报租金收入或以出借名义而实际收取房租怎么办? 答:根据《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租金标准计税: (1)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2)隐瞒少报租金收入的; (3)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租赁协议的; (4)将自有房产以出借名义交给他人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而实际收取房租的; (5)以报销费用、获得劳力或其他经济利益等形式抵顶租金收入的; (6)租金收入低于同类地段最低房屋租金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 关于处罚 问:对不缴纳出租房屋税款的将如何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1)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可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对不缴纳税款的,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批准,依法拍卖或变卖所扣押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对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除追缴其少缴税款、滞纳金外,可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可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除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代征 问:流动人口管理机关如何开展代征出租房屋税工作? 答:全体代征税工作人员将实行统一标志、持证上岗制度,依照《税法》按房屋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款,按月入户征收,当场开据税收缴款书,并按地税部门的规定及时上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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