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追究责任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08:14 生活日报 | ||
新华社北京7月22日电 (记者 邬焕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22日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已起草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办法,并将进一步与有关部门沟通征求意见后下发执行。对于超期羁押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据记者了解,在检察机关今年5月起开展的超期羁押专项清理工作中,仍有个别地方弄虚作假,采取退查、撤诉、改变管辖等手段继续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或者严 赵登举说,今后检察办案阶段绝不允许弄虚作假,利用退查、撤诉、改变管辖等手段继续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他强调,自8月1日起,凡是群众举报属实或上级检查发现的,发生超期羁押的检察院的检察长要向上级检察院检讨责任,上级检察院要做出处理,省级院检察长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写出书面检讨。此外,检察机关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调查结果,并追究决定超期羁押工作人员的责任。 新闻背景 超期羁押 羁押期限,就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留、逮捕后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的羁押期限。为防止侵害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办理刑事案件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处于各个司法阶段的羁押期限做了详细规定。 超期羁押属于违法羁押,本质上是非法拘禁,是侵犯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损害法律尊严和公安司法机关声誉的违法行为,是没有严格执法、执法不公的表现。超期羁押的背后有时还存在着职务犯罪问题。
订阅新浪体育新闻,送你皇马球票让你亲历五大球星风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