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精子案”审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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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08:49 金羊网-新快报 | ||
擅改治疗方案的被告赔偿万余元医疗费 新快报讯据《江淮晨报》报道,国内首例精子官司终于尘埃落定。前天,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周青(化名)夫妇医疗费11434.05元,但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医院擅改治疗方案 2002年3月,结婚7年仍未生育的周青夫妇到江苏省人民医院就医。同年5月7日、7月1日,省人民医院为周青夫妇做了2次人工授精,但因男方精子质量差没有成功。 2002年9月25日,周青夫妇与省人民医院约定通过“单精子卵腔内注射”技术(简称ICSI技术)实施人工辅助生育,结果手术还是以失败告终。周青夫妇认为是实验室工作人员在操作中擅自改变治疗技术方案,实际采用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技术(简称IVF技术)才导致治疗失败的。故向医院索赔双倍医药费赔偿2.5万元、误工费1392.50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要求被告向两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医院则辩称,IVF或ICSI都是人工辅助生育的技术手段,二者有不同的适应症,他们与患者之间并没有明确约定采取何种技术。医院是根据患者当时的情况,决定采取IVF技术,这是符合医疗常规的,因此在治疗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法院支持原告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单精子卵腔内注射”技术和“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技术都是人工辅助生育的技术手段。周青夫妇于2002年9月9日与江苏省人民医院签订了“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治疗协议”。医院采集了男方精子后认为,更适宜用IVF技术进行治疗,遂按照IVF技术进行操作。 法院最后认为,医院的说明义务和患者的选择权是医疗服务合同的一项内容,即在实施特定医疗行为之前,医院有义务就该医疗行为向患者进行详细的说明,患者有权对医疗行为进行选择。在此案中,医院擅自更改治疗方案,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应赔偿患者的检查费、医药费及由此引发的精神损失费等。 前天下午3时,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一次性向原告周青夫妇赔偿医疗费人民币11434.05元。专家建言 消费法范围应扩大 南大法学院邱教授认为,现在医疗体制进行改革,院方和患者实际上是一种消费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扩大其适用范围,这是全球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趋势。如这起案子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根据有关法规,院方应给患者更多的赔偿,这样既对院方起了威慑作用,又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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