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房屋出租者要缴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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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09:38 石家庄日报 | ||
记者曾晨 本报讯从8月1日起,市流动人口管理机关将开始代征出租房屋相关税款,这是记者昨日从市区代征出租房屋相关税款工作动员会上获悉的。 根据中央8部委(2002)14号文件精神和《石家庄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我市地税 据了解,对不缴纳出租房屋税款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可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不缴纳税款的,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对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除追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可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可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除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纳税人如果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栗进路在动员会上指出,要教育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开展代征房屋税不仅是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需要,也是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需要。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合作,确保全市出租房屋代征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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