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索赔双倍房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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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09:45 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7月22日讯(记者 郝爱萍)自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新的司法解释生效后,省城首例商品房双倍赔偿案今天在历下区法院开庭审理,消费者王庆棣要求开发商山东振鲁建业有限公司返还自己已交购房款347920元及同期银行利息,并要求赔偿损失347920元。 王庆棣称,2001年6月,她看好位于历下区青后小区的即将开发的新楼盘————益民 今年1月,王庆棣将开发商告上法院,索要延期交房违约金。但一审经过两次审理后,一直没有宣判。此时,王庆棣才知道这座楼房开发手续不全,不具备预售条件。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合同纠纷最新司法解释出台,该解释明确指出其自6月1日生效,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案件,仍适用本解释。于是,王庆棣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法院确认原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判令开发商返还已交纳购房款347920元及同期银行利息,并依法判令开发商赔偿损失347920元。 在今天的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被告故意隐瞒房屋不具备预售条件的事实能否成立。原告代理人认为,按照有关法规,商品房销售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明。但事实上,被告至今也没有办理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却隐瞒了这一事实,一再向购房者声称房屋证件手续齐全,诱使原告决定购房并签订了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购房人订立的购房合同应认定无效。买房人可以请求双倍赔偿。 而被告承认其至今还没有房屋预售许可证,不过认为合同是双方自愿签的,开发商事先也告诉过购房者没有预售许可证,因此他们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至于迟迟不能交房,那是政府规划上的原因。 法庭当日宣布择日进行宣判。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案件判决结果的关键就在于对被告故意隐瞒事实的举证上。而当事人王庆棣表示,自己有信心取得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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