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需进一步细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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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09:46 沈阳今报 | ||
今报特约观察员盛大林7月2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布,它对国务院颁布的《救助管理办法》中的一些概念和操作程序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细化。 毫无疑问,这些具体的规定大大提高了救助的可操作性。但仔细研读细则的全文,笔者发现,它仍然存在不少“盲点”,如果不进一步细化,在实际操作中将会遇到一系列的问 一、对象如何甄别?《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但如果求助者都自称符合条件,并提供或真或假的个人情况,怎么办?首先,鉴别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立马搞清楚,那么,是先接纳后调查,还是先调查后救助?如果是后者,可能时间不等人,因为有些求助对象可能正在受冻挨饿;如果是前者,那就等于没有了门槛,调查也可能失去意义,因为调查的过程可能比救助的一般期限(即10天)还要长。再者,调查的成本也不能不计。来来去去的长途电话、当地政府的调查核实……说不定鉴别的花费比救助所需的费用还要多。 二、救助如何“终止”?《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国务院颂布的《救助管理办法》虽然规定救助是“临时性”的措施,但同时确立了“来去自由”的原则。那么,如果受助人员在受助期满后仍然生活无着或者不愿意离开,怎么办?难道要将他们强行推出站外或是拒绝提供住所、食品等基本生活条件而眼睁睁地看着他们挨饿受冻吗? 三、“安置”如何落实?《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政府对从救助站接回的,以及救助站无法查明户口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行动不便的人,由当地政府予以安置。那么,“安置”到哪里?就目前的情况看,各地并没有一个接收“安置”的机构。 四、“标准”如何确定?这是此前人们普遍关心,也是救助站无所适从的问题。《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受助人员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具体规定。”权力下放当然是可以的,因为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不宜采用同一标准,但《实施细则》只规定了下限,即“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却没有上限要求,这仍然会造成各地救助的实际待遇相差悬殊。此前,广州、深圳等地已经开始“高标准”建设救助站,这不仅会给当地财政带来巨大负担,令救助站应接不暇,同时也会造成“养懒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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