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单人被判“买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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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10:04 长沙晚报 | ||
本报株洲讯株洲县交通局一干部多次带人去酒楼“公务用餐”,欠下餐费2900余元不还,被酒楼老板告上法庭。日前,该县法院对此案作出由签单人个人“买单”的一审判决。 此案的被告人肖某在2001年6月至8月间,多次带人到该县某酒楼用餐,吃完饭后每次在点菜单上签名。累计用餐18次,共计餐费2919元。酒楼老板多次追讨欠款无果,遂于今年4月2日将其告上法庭。肖某认为,自己当时任交通局办公室主任,所消费的餐费均系单位公 庭审时,株洲县交通局辩称,肖某多次带人到某酒楼用餐,事先未作报告,违反了该局的有关规章。该局向法庭递交了一份2000年5月22日的“局务会议记录”和2001年的“规章制度”作为证据,其中关于“客餐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所有客餐一律用现金结账,任何人不得去餐馆签单。”株洲县人民法院据此认为,肖某在某酒楼的消费纯属个人行为,交通局不应负清偿责任。 7月18日,株洲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肖某个人偿还所欠餐费,并承担此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谢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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