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斗殴 误伤乘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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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12:50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公交公司表示将严肃处理肇事者,对受害者负责到底 本报讯 (记者 陈进容 实习生傅蔚蔚)两名公交司机打架,乘客黄女士不幸被误伤。昨天,她气愤地向本报市民热线2119999反映了这件事。 劝阻打架反被伤 7月17日11时许,黄女士乘坐的23路公交车经过电子城站时,23路司机和15路司机因为纠纷,在23路车上扭打起来。57岁的黄女士正好坐在第一排,劝说两人不要在车上打架,以免伤到乘客。但两位司机继续扭打,混乱中有一拳打在黄女士的胸部,她的脚也被踩伤了。 之后,23路司机带黄女士到医院拍片,医生诊断其受了内伤。市公交总公司二分公司闻讯派人到黄女士家了解情况,并慰问道歉,表示愿意报销医疗费用。 记者采访了公交公司保卫处姜处长。他说,两名司机的行为确实不对,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目前,两人已经被停职,公司将对他们进行严肃处理。黄女士的治疗费用他们会负责到底,等治疗结束后再商谈赔偿费用。之前黄女士看病的400多元,就医时已由司机和公司支付。 黄女士说,赔偿的钱款倒不是最重要的,无端招来这样的伤害,让人气愤难平,也值得深思。她说,尽管公交车的问题不少,但类似她这样的遭遇还真少见,到底谁该承担责任? 受害者如何索赔 厦门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福阵认为,黄女士与公交公司之间形成客运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客运合同纠纷中,人身伤害情况屡见不鲜,但像这样司机直接伤害乘客的情况却极为少见。 他说,依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为承运人的公交公司,负有及时、安全地将包括黄女士在内的所有乘客送达目的地的法律义务。显然,公交公司未能满足这一要求,其职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直接侵害了黄女士的合法权益。对此,黄女士既可向公交公司追究违约责任,也可向伤人的司机主张侵权赔偿。 依据实际伤害情况,黄女士可依法通过调解或诉讼渠道,向对方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及必要的交通费用等。若情节严重,还可酌情主张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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