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出台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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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4日09:35 石家庄日报 | ||
孙英明李进章袁任新 本报讯为解决城市建设管理领域职责交叉、重复处罚和执法扰民等问题,近日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该《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一句“8个戴大盖帽的管一个戴草帽的”反映了群众对执法无序的不满和无奈。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条例》明确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相对集中行使市政管理、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和城市规划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从而缩减了城市建设管理领域的执法主体,解决了当前重复处罚和执法扰民问题的发生。 城市建设监察范围有:占道加工、制作、修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等市政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损坏环境卫生设施、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今后发生上述行为将由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还对以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处罚:危害、损坏城市供水、节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 《条例》同时规定,城市建设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佩戴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城建监察标志,主动出示城建监察证和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未出示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或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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