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乡村卫生技术人员准入制度和优惠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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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4日09:35 石家庄日报 | ||
记者王丽强 本报讯从现在起,新进入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医生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或医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日前,省卫生厅、教育厅等五厅局联合下发文件,对乡村医生和其他技术人员的准入资格及享受的优惠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我省规定,新进入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医生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或医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他岗位必须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学历;新进入村级卫生机构的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或中专及以上学历。到2005年,全省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服务人员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到2010年,全省80%以上的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 同时,我省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贫困地区服务。从2004年开始,实行为农村乡(镇)及以下卫生机构定向就业招生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确定每年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专科层面),明确定向就业单位、定向招生范围、招生人数。高校招生录取时按国家有关定向招生政策录取。面向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收的学生,可优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机会,或适当减免学费。定向招收的学生应提出申请,经人事部门同意后,与高等学校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签订合同,享受相应的优惠条件,毕业后按合同就业,服务期不少于10年。志愿到乡及以下卫生机构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直接执行定级工资,工作满一年后,可适当高定1-2档职务工资。长期坚持在乡及以下工作的,每8年再高定1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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