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子女在台继承问题多 总额不得逾200万台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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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4日09:45 中国台湾网 | ||
中国台湾网7月24日消息 根据台湾的相关规定,大陆子女在台继承的不动产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台币,超过部分应归属台湾地区其它继承人或台财政收入,这一规定使得目前很多大陆子女在台的房屋继承案悬而未决。 据岛内媒体报道,根据台“土地法”的规定,继承人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应于半年内完成;不过最近高雄地政处发现不少继承案例逾期未办,其原因是部分继承人为大陆子女, 报道称,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的规定,老荣民遗留的不动产如是台湾地区的继承人赖以居住的不动产,大陆子女不得继承,在计算大陆地区继承人应得部分时,其价额不计入遗产总额,并且大陆地区子女所能继承数额最多只有200万元台币,超过部分应归属台湾地区其它继承人或台湾财政收入。 报道称,有些老荣民的不动产是凭一生攒下积蓄所添购的建筑物,不少市值超过200万元台币,这也使得继承人在办理继承时面临法令规定,难以处理。 另据了解,高雄相关部门已派人积极协办这些悬而未决的案件,并表示若台湾地区继承人所要继承的是其赖以居住的房屋,无需大陆继承人的同意即可办理继承。(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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