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谈:企业,你“危害告知”了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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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4日09:4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近日,石家庄和保定的两个民营化工企业,分别发生了职业中毒事故。而中毒者都是外来打工者,大多是刚入厂没几天的工人。据中毒者反映,他们没有接受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在实际操作中,防护用品发放不及时。 当记者采访其中一家企业负责人,问其知不知道企业有对职业病“危害告知”的义务时,这位负责人一脸的茫然。 “危害告知”是《职业病防治法》中明确规定的条款。河北省卫生监督所职业监督处的一位负责人表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企业有‘危害告知’的义务,《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事项;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而在劳动合同中也应当写明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据了解,对“危害告知”可理解为事前告知、事中告知两个环节。首先是“事前告知”,即在职工上岗前对岗位上的职业病危害要向其进行介绍,并在合同中写明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内容,这一做法的目的是让职工更好地了解自己所从事的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做好预防工作。但是,在有的化工企业里,“事前告知”往往得不到较好的贯彻。实际工作中,一些职工往往无法了解到岗位上的危害程度。在上世纪90年代,企业发放的《操作法》当中都有系统介绍岗位职业病危害的内容,比如对甲醇岗位的介绍是:高度、易燃、无色无味,吸入10毫升可致人失明,30毫升可致人死亡;而现在企业自行印发的《操作法》里只有如何开停系统,如何对可能出现的系统问题进行解决等,对职业病的危害却提得很少。 还有一个重要环节就是“事中告知”。由于劳动者的素质高低不一,对安全规程的执行也不尽相同,最后还是发生了中毒。比如,多数农药企业对包装职工都采取了“计件工资”,干得多拿得多。而劳动保护,如手套、口罩、眼罩等等,都可能影响到包装工作的速度,结果有些职工就选择了放弃穿戴劳保用品,单纯追求工作数量。作为用人单位,这时有义务告知职工操作的危害性,如果用人单位明明知道这样做的后果,而不去制止,也应该算是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危害告知”是用人单位责无旁贷的义务,尊重职工的知情权,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尊重职工的生命权。 (来源:杨毅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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