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站28日挂上新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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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4日10:54 沈阳今报 | ||
记者 单长英/文 汪兴宇/摄 今报讯 7月21日 ,国家民政部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昨天,辽宁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崔利生处长表示,在民政部下发的细则基础上,辽宁省在实施过程中还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同时,在昨天的学习细则的会议上,还提出全省救助站将争取在本月28日挂上新的牌子。 亮点一 救助受助均应遵纪守法 《实施细则》中规定,受助人员和救助站工作人员双方均应遵纪守法。 受助人员: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期间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 工作人员: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救助站应当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如实记载,制作档案妥善保管。 亮点二 受助人员享受的权利义务 受助人员的权利: 《实施细则》中规定,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同时,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但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 受助人员的义务: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随身物品的情况。 同时,崔处长介绍,辽宁省在细则实施过程中将根据辽宁省特点在规范管理、制度建设、工作人员管理守则等方面作出补充规定。如受助人员的住宿、日常用品的标准,对受助人员在站内进行的教育活动以及出入站凭证的制定等。而且将根据辽宁省经济发展的状况为受助人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受助人员的总体消费标准要高于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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