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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律法规要与时俱进 物价部门不能刻舟求剑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4日11:49 法制日报

  本报实习记者陈晓英本报记者真东

  “有关行政部门要有勇气承认错误,改错也是树立政府的威信。”北京市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丘宝昌说。

  几日前,丘律师因为“歌华有线”涨价一事向北京市物价局发出了律师建议函,很快
便得到了约见。然而丘律师对约见结果并不太满意:

  “我建议物价局对歌华公司的调价申请进行复议,并以听证会的形式确定有线电视维护费。但物价局列举了一些实际操作中的困难,并表示无能为力。”

  “我理解物价局的困难,但我保留自己的意见。下一步我会向北京市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提出建议。万不得已的时候,我会对歌华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并把物价局列为第二被告。我不希望采取后一种方式,如果能以平稳温和的手段解决问题,那是最好不过的。”

  7月18日,本报就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单方面提高北京有线电视收费的问题进行了报道,引起社会强烈反响。7月22日午后,在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内,记者采访了丘宝昌律师。

  “我一直在做消费者维权的事。我想通过踏踏实实的做事,唤醒政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和关心老百姓的意识。”丘律师是中国消费者协会首批志愿者,身兼多家媒体的法律顾问。从向国家垄断企业———铁路、邮电和电信部门帮助消费者讨公道,到向医疗部门———这个仍不被认可的消费领域要说法,再到此次向物价局发出律师建议函,邱宝昌律师涉足的消费维权事件几乎涵盖了消费领域内所有类型的诉讼和纠纷。

  物价局对关键问题没有正面回答

  “歌华是上市公司,信息是公开披露的,你们看过它的年报吗?”

  物价局的人没有回答。

  “调到18元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不是17元或19元?”

  物价局还是没有回答。

  丘律师向记者回忆了当时约见的整个过程。

  “物价局的潘局长和其他三位处长约见了我。我并不认同他们的解释。”

  北京市物价局对歌华公司单方面调整有线电视价格的批复,主要依据的是歌华公司提交的报告,批复的原因是“企业有要求”,丘律师对这些回答不太满意。

  “‘歌华’自己提交的报告难免会有水分。企业有要求,那老百姓的要求呢?交钱的人是老百姓啊!”

  丘律师认为调价应该有真实凭据:根据“歌华”的年度报表,聘请一家有资质的审计公司通过审计,核算真实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再公示于众。“这样即使算出来的价格超过18元,老百姓交钱也会交得服气。”

  潘局长向丘律师解释了物价局的难处:光要关注的药品价格就有四千多种,要考虑行政效率问题,不可能一一都开听证会。此次在歌华涨价批复之前也组织了几次座谈会,有人同意有人不同意,最后权衡国家、企业和消费者三者利益,把价格定在了18元。

  “我很理解。但工作忙不是借口,不能因为工作忙就省略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提高了,行政部门更要注意决策时有没有不依法的情况。”在采访中,丘律师多次强调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执行法律法规要与时俱进,不能刻舟求剑”

  据有关人士介绍,目前北京“歌华有线”已完成了10个远郊区县有线电视网络的收购工作,已顺利实现“一市一网”,截至到2002年末,该公司收费用户已达220万户。此次北京市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标准的调整,将至少使该公司主营业务中电视收看维护费收入增加7000万元左右。

  “情况变化了,执行法律法规也要与时俱进,不能刻舟求剑。对于明显应该听证的有线电视调价不进行听证,这属于有关部门工作的滞后和失误,是一种行政不作为。”

  一开始,丘律师出于职业敏感,敏锐地感觉到有线电视涨价没有经过听证。本报等媒体报道几天后,物价局没有声音。老百姓打电话,物价局也没什么反应。于是丘律师决定以律师建议函的方式,抱着交换意见的态度,和物价局相关人士进行了探讨。丘律师提出了4条建议:

  “有线电视关系到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属于我国价格法及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服务项目。

  歌华公司的经营明显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的性质,其价格无疑是现行有线电视体制下的自然垄断经营价格,属于我国价格法及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的‘自然垄断经营’项目。

  “地方政府可以据此制定相应的地方价格听证目录,但不能随意缩小法律规定的听证范围。有线电视价格明显属于公用事业、自然垄断价格范围,如果以不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方式回避价格听证,其本身就是违反了价格法。

  “歌华公司与广大用户之间是垄断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双方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行为,必须经过消费者明示同意,否则就构成违约。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物价局对歌华公司有线电视费调整的批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丘律师说:“价格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法律效力高于国家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这些下位法与作为上位法的价格法相抵触部分应是一律无效的。”

  “这不是钱多少的问题,它关系到是否依法行政和老百姓权益的维护”

  物价局表示“18元不算高”。

  “你说不高我说高,到底谁说了算?”丘律师反驳道。

  丘律师认为“歌华”属于自然垄断性企业,物价部门应该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而不应该忽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这些正当权利。

  “剥夺了老百姓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怎么能算是顾及国家、企业、消费者三者的利益呢?”

  丘律师向记者详细解释了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具体到这件事,知情权是指有线电视用户对“歌华有线”的经营状况、盈利情况、运营成本有全面详细的了解,特别是在涨价后,增加的收入具体的使用安排,要让广大有线电视用户清楚,企业的确是将这笔费用用在了提高收视质量和服务水平上。另外,这种单方面涨价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的权利。现在是你接受也好,不接受也罢,反正我已经涨了。这明显违背了“消法”第四条所确立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已经不是钱多少的问题了,它关系到是否依法行政和老百姓权益的维护,不能因为‘小’而不为。虽然每月每户只多交6元钱,但实际价格涨了50%,影响到北京200多万有线电视用户的切身利益。”

  丘律师表示很高兴看到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我做这件事的意义就在于这里。我会继续做下去。”

  本报将继续进行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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