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法在民商事审判中首次实施“判例指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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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4日12:00 新华网 | ||
新华网天津7月24日电(记者李靖)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一起借款合同案件的判例,在民商事审判领域开始实施“判例指导制度”,以提升法院司法的统一性,确保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田浩为说,民商事审判中实施判例指导制度,在我国省级法院中尚属首例。 判例指导制度,就是选择典型的案例判决作为判例,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借鉴和指导,今后有类似事实的案件,在适用法律以及裁量幅度上,都可参照相关判例进行判决。 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公布的第一号判例,选择了一起标的额为400万元的借款合同案件。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与天津亿利达毛纺织厂1997年3月签订“贷款合同”,银行向毛纺厂贷款400万元,期限6个月。银行同时与天津亿利达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亿利达公司承担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为贷款合同到期后的6个月。银行依约放贷,毛纺厂到期后未偿还贷款本息。但在合同保证期间,银行并未就此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毛纺厂没有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亿利达公司没有履行保证责任,应负民事责任。因此判决毛纺厂偿付本息,亿利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在约定保证期间,银行没有要求亿利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亿利达公司不再承担原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二审撤消了一审判决中“亿利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进一步明确“保证期届满后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一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分歧的问题,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田浩为说,判例是对法律最具体、最生动的解释,可以帮助人们正确统一理解法律,进而保证审判活动的稳定与连贯。同时,判例给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了重要的范例和参照依据,有利于防止一些法官由于经验不足或受到外力干扰而在适用相同法律条款审理同类案件时作出差异很大甚至截然相反的判决。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会理事、南开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陈耀东说,民商事案件比较复杂,同时法院的裁量权很宽泛,参考判例的指导可以灵活应对一些新的情况,同时保证法律判决的公正性。 田浩为说,判例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能替代法律条文本身,而是在现有法律基础上树立起正确适用法律的“样板”。(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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