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卷上漫画“侮辱”老师 被取消录取资格引争议(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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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4日12:59 海峡都市报 | ||||
用高考考生的话来说,“今年的数学试题极具杀伤力”。120分钟的考试时间内,“不用说学生,就是考场外的老师都连连摇头,数学题相当的难!”河北邯郸市永年县一中负责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徐少川说道。 就在这场“如履薄冰”的数学“战役”中,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的一名考生,在高考试卷上“奋笔疾书”画了一幅漫画,一旁还注有“看,这个丑陋的人就是我的数学老师”的“说明文”。该考生先是被扣除数学卷面成绩30%,而后又被取消了录取资格。 此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教育法学专家及学者从法律层面对此进行了分析探讨。 该考生录取资格被取消 因为试卷上的“漫画”被冠以“侮辱老师”的“罪名”,先前有媒体报道该考生的试卷被扣掉卷面成绩的30%。对于这一消息,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及邯郸市教育考试院表示认可,“是经过高考阅卷委员会领导小组同意通过的”。 但对于这样在高考试卷上“画漫画”的学生,邯郸教育考试院的主任温先生这样对记者解释:“因为没有看到卷子,也不清楚卷子上的漫画到底是什么样子。我们看到省考试院的情况通报才得知此事。至于扣掉卷面成绩的30%,对学生的处罚已经够厉害的了。现在这个学生、学校的校长和家长压力都非常大。学生当时是一时糊涂,写了不该写的话,现在不想让媒体介入此事。其实每年考试当中作弊的、在卷面上乱写乱画的都会有,这不是个特殊的事件。” 然而,事情并没有到此结束,记者前往河北省石家庄考试院了解此事时,河北省考试院招生办吴处长告诉记者,“已经取消了该考生的录取资格。”按照有关考场规则,在卷面做标记可以取消考生的录取资格。 那么,在高考试卷上画漫画侮辱老师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阅卷老师扣分的做法有无法律依据?是否构成对考生的侵权?在当今这个讲求法治的时代,这些问题值得探讨。 观点一 校长认为学生无恶意 今年高考,数学科目考试被安排在6月7日的下午。永年县一中是河北省一所“示范型”中学,2003年6月,有1700多名学生从一中走进高考考场。 “今年的数学卷子很难,那天我们学校学生考完数学,情绪都不太好。考生在高考前的心理压力都非常大,尤其是遇到比较突然的试卷情况试题比较难,难免会有心理上的不适应。但考试成绩是成绩,思想品德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考察,发生这种事情,处罚一定要有个限度,符合规定。”永年一中徐校长参与负责了今年永年一中的高考工作,对于高考期间学生的各种意外举动,他认为都是有可能的,但大多数并非出于恶意。 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一般来说,判卷标准是以答案准确与否来决定的,但是阅卷老师也可以通过考生的卷面整洁程度来判断考生的学习态度,并给出一部分印象分,但分值很小。”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所长、教育法学专家劳凯声教授认为,“如果说老师以该考生的试卷不整洁扣分的话,应该是有章可循的。但是,如果阅卷老师认为考生的漫画侮辱了其数学老师的人格,而扣掉了这名考生分数的话,并不符合判分标准,也没有法律作依据,而且老师随便扣除卷面成绩的30%很有可能引发纠纷。”劳凯声教授说,“考生在试卷上画老师的漫画,实际上可以视为对这位老师名誉权的侵犯。这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一个判分的标准问题。” 对于试卷扣分有何标准,记者找到了教育部高招办,一位姓杨的先生告诉记者:“对于高考试卷的扣分细则,每个省都会有自己的标准。对于高考学生在试卷上画漫画的问题,要看阅卷人员怎样看待这件事情了。说涂抹乱画也好,说做标记舞弊也好,完全可以根据当地河北省考试院的评卷标准进行处理。尽管当初只是扣分处理,但省里有权在整个高考过程中不断复核各种处理决定,甚至是更正。但对于学生本人及家长,他们也拥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个人利益的权利。” 观点二 阅卷老师无权扣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告诉记者,阅卷老师的裁量权仅限于对考卷试题的评判给分,而且主要限于对主观性试题的评判给分。对于客观性试题,阅卷老师只能按客观标准给分,没有或很少有裁量余地。至于加分、扣分,阅卷老师基本上没有甚至完全没有裁量余地,只能按教育行政机关预先确定的标准进行。否则,阅卷老师各行其是,公平、公正将荡然无存。按照有关考场规则,可以扣除30%的行为应该是夹带、舞弊、试卷雷同等性质的行为。画漫画是不是可以与这些行为相提并论呢?我们缺乏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来衡量该考生的错误行为,却可以估计出30%给该考生会带来落榜的后果。 对于这种情况,除非事前有扣分规定,阅卷老师是无权扣分的,即使事后阅卷委员会追认,这种追溯既往的行政行为也应认为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如果阅卷委员会认为这种情况应该扣分,就应该报请教育行政机关制定规则。相关规定出台后,阅卷老师发现类似情况才可以扣分。对于考生与考试无直接关系的品行,不应作为考试分数计算的依据,而应作为是否录取考生的一个独立因素考虑。对于品行特别恶劣的考生,招生的学校当然可以自主决定不录取。考生的行为如果违法、侵权或犯罪,则应按相关法律处理,不应和考试评分联系起来。 连续15年参加高考阅卷的云南省高考阅卷组的钟老师认为:“现在的高考阅卷规定中没有对这种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我负责的是语文卷中的作文部分,其中没有对这种情况的具体规定,也没有任何相关的法律依据。在阅卷中,扣分只能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就答题的对错来打分。对试卷的整洁,就作文而言,在总评分上有对卷面整洁的要求,但没有具体的评分扣分标准。” 观点三 考生可提出申诉 姜明安教授认为,根据《教育法》第五章关于“受教育者权利”的规定,考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虽然《教育法》未就受教育者的这种权利被侵害时的救济作出规定,但该考生被扣分后是具有申请救济的权利的,他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教育行政机关如果不处理,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然,这些都是从法律上分析问题,至于该考生的行为,在道德上肯定是不对的,是应受谴责的。 “师之所存,道之所在”。我们既为这名学生受到扣分后的前途担忧,又为他采取这么不顾后果的做法而惋惜。但在这件事的法律意义探讨之余,我们看到事件的背后是一个师生关系严重紧张的事实。从事教育工作20多年的劳凯声教授认为在目前教育体制下,尤其是中小学教育中,师生关系紧张,已经是一道十分刺眼的风景。如何适应时代变化,不仅是学生要考虑的,更是老师要思索的。 观点四 这只是正常教学评估 在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朱同琴律师看来,对这一起高考学生漫画侮辱老师案,讨论似乎热闹得有些超乎寻常。“在我看来,这本是一件很平常的教学评估事件。有人认为,这一问题关系到被扣分学生的宪法所明定的受教育权,可以纳入起诉的范围;有人认为,此事是评卷者滥用职权,因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紧急干预,及时阻止。问题显然是被夸大了。一件非常正常的教学评估事件,与宪法所明定的受教育权,相差何止十万八千里。” 关于这个问题的性质,朱律师认为,应当从考试本身的性质来看。从教育学的层面看,在学校中,学生的任务是学习,教师的任务是教学。一个学生,要完成一个高中阶段的学习,需要经过许多课程的学习,如语文、数学、英语等。而每一门课程都有一个完整的教学环节,其中教育评价和教学评估就是环节之一。在教育评价与教学评估的方法中,考试应当是一个最为常见的方法。因而,很显然,如何评价学生的成绩,完全是教学自由的范畴。老师通过一次考试可以对学生给予积极的评价,也可以给予消极的评价。应当说,一张考卷,反映的不光是学术性的能力和知识水平,同时更有道德水准的评价。对于学生的道德水平进行评价,不光是德育课程教师一个人的工作,每一门课程的教师都有这份职责和这种权利。一个学生在高考这样的大考中没有摆正态度,把对数学老师的私愤发泄在考卷中。抛开这种行为是否有作弊之嫌的问题,单就这种行为所能反映的学生的道德水准来看,很显然就应当给予消极的评价。因而扣分本身,显然是对的,是非常正常的教育评价。 综合《每日新报》、中新网、《检察日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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