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站拒养懒汉 解读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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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4日14:22 温州新闻网 | ||
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记者请有关人士解读《细则》。 怎样确定救助对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以上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自愿离开救助站不得限制如果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要求离开救助站,救助站不得限制。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但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受助者救助者均应守法。 受助人员和救助站工作人员均应遵纪守法。受助人员违法违规视情节严重,或被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救助站不是“免费旅馆” 救助站不能办成福利院,受助人员长期滞留在救助站不走,会形成“养懒汉”的不良风气,这不是立法的本意。按照《救助管理办法》的原意,是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存权益,所以,应当按照这一原则来确定受助人员在救助站内的食宿标准,决不能把救助站办成福利院。同时,《实施细则》还要求流出地人民政府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特别是对返回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要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通过这些措施,尽可能减少流浪乞讨人员,减轻救助站的压力。 (温州晚报袁寿省)(来源:温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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