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华有线上调收视费引起各方质疑 惹来官司缠身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4日15:28 新华网 | ||
(来源:华夏时报) 歌华有线上调收视费的做法不但引起各方质疑,更惹来官司缠身。7月17日,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的郝云峰律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状告歌华公司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记者昨天电话采访了原告及有关法律人士,法律人士认为适用《价格法》起诉歌华更合适。 不反对调价但质疑程序 北京地区每户每月12元的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标准是1996年制定的,8年后歌华有线对有线电视收看服务费进行调整是可以理解的。郝律师表示他并不反对歌华有线上调收视费,但对调价的程序表示质疑。 郝律师称,歌华有线调整收视费应当在什么幅度内、怎么调整、调整的依据是什么,是否举行过相关的价格听证程序、征求过广大有线电视用户的意见。如果没有的话,歌华将每月12元的有线费上调到18元的价格调整行为,侵犯了电视用户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 以消费者名义告歌华 “我是一位律师,但我是以消费者的身份起诉歌华有线公司的。”郝律师称歌华有线在收视质量和服务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改善的情况下,单方面提高收费水平,消费者是很难信服和接受的。且这种单方涨价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的权利,现在是你接受也好,不接受也罢,反正我已经涨了。 歌华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消法》第四条所确立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此外,歌华有线的“成本说”是站不住脚的,现在歌华有线还在盈利,即使亏损,也不能把费用转移到消费者身上。郝律师称,歌华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及第六条规定的当事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他表示,作为一名律师,对歌华有线明显违背《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感到非常震惊,因此提起诉状。 应适用《价格法》 对于郝律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状告歌华公司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北京博盟律师事务所的魏胜律师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歌华有线公司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不合适,而应该适用对垄断行业的价格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价格法》。 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前提是,提供服务、商品的一方与消费者是处在平等地位上的,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服务,但是目前北京市民就只能选择歌华有线公司一家服务,除此别无选择,显然此案适用上述法律不合适。 魏律师称《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魏律师解释,《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等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所以此次歌华的调整价格的行为上没有举行听证会,但是只要调整后的价格在政府的指导价格的范围内,歌华有线公司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对于魏律师适用《价格法》的说法,郝律师说曾有人建议他,将批准歌华公司上调价格行为的物价局作为被告,但他始终坚持告歌华有线,所以适用何种法律,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还是《价格法》提起诉讼,不过是见仁见智罢了。 向歌华讨个说法 律师郝云峰质疑歌华有线公司的单方面涨价行为,并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有人将它与河北律师乔占祥状告铁道部涨价案相提并论,亦有人认为这是律师在炒作自己,提高名气。 对此郝云峰回应说,不管是炒作还是维权,他只想将这种价格调整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上来,有必要向歌华有线讨个说法。不管官司的结果如何,他都会把这场官司打到底。(来源:华夏时报)
订阅新浪体育新闻,送你皇马球票让你亲历五大球星风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