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通化“串子案件”作终审判决医院赔偿5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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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4日17:31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据新华社长春电7月23日上午,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轰动全国的通化“串子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通化市人民医院赔偿两个“家庭”6名原告共52万多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经法院审理查明,1981年10月29日,赵盛强妻子宫克在通化市人民医院产下一男婴。按院方规定,男婴放在婴儿室看护,3天后将婴儿抱回,赵盛强夫妇给抱回的男婴起名赵达。 2001年3月,赵盛强夫妇偶然发现赵达的血型与两人不符,并非自己的亲生儿子,二人随后对亲子进行寻找,遂找到了当年与宫克在同一个产房的李爱野的“儿子”孙超。2002年1月底,经过辽宁省公安厅DNA亲子鉴定,赵达与赵盛强夫妇没有血缘关系,孙超是赵氏夫妇的亲生儿子,而赵达与孙超养父母孙华东、李爱野却没有血缘关系,从而引发“串子”事件。尽管经过多方寻找,赵达的亲生父母及孙华东夫妇的亲生儿子至今毫无下落。此一串后果系通化市人民医院疏于管理所致。 2002年夏天,孙赵“两家”6人以侵权为案由起诉通化市人民医院,通化市东昌区法院受理了案件。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中,6人共要求医院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赡养费、抚养费、寻亲费等共计360多万元。 当年12月5日至7日,法院对赵盛强夫妇、孙华东夫妇、赵达、孙超6名原告起诉通化市人民医院的案件分4次分案开庭审理。同年12月,东昌区法院先后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通化市人民医院、赵盛强夫妇、孙华东夫妇和赵达均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并随即先后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孙超没有提起上诉,而成为此案中惟一的被上诉人。今年4月,案件由通化市中院全部审结。 7月23日上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对各案件进行了终审宣判。除了孙华东、李爱野夫妇一审判决结果内容有所撤消外,其他均维持一审判决:判令通化市人民医院立即赔偿赵盛强夫妇寻子寻亲费用4.5万元,赔偿两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各5万元;判令该医院立即赔偿孙华东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万元,赔偿两人抚养孙超抚养费3545..98元;判令该医院立即赔偿赵达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判令该医院立即赔偿孙超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寻亲费1400元。 终审判决结果下达后,赵盛强、宫克夫妇、孙华东、李爱野夫妇、赵达表示有继续申诉的可能;孙超表示不再申诉。通化市人民医院代理人对终审宣判结果未发表任何意见。 (徐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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