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着房客卖房 房东赔偿三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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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5日00:03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 /记者钱炯 房东秦老先生把一套房屋租借给了律师蒋先生。今年6月,秦老先生因故出售该套房屋,并很快与下家顾小姐办妥一切手续。 不料此时,秦老先生却被房客蒋先生以侵害其优先购买权而告上法庭。后经庭外和解 遭遇此事的秦老先生虽然觉得冤枉。但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秦老先生的确侵权了。 法律专家说,本案极具普法意义,广大市民应该补上这一法律知识。 秦老先生拥有一套位于本市市中心的高档物业。去年6月开始,秦老先生把房子租给了沪上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蒋先生,月租金为1万元。 由于要出国去和子女团聚,秦老先生打算出售这套住房。今年6月,经亲戚介绍,秦老先生将该物业以1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顾小姐。可在整个过程中秦老先生并没有告知房客蒋先生。 不久,秦老先生和顾小姐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取得了以顾小姐为所有权人的新产权证后,顾小姐也付清了全额房价款,于是,双方到该物业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没想到,房客蒋律师意外获悉了秦老先生卖房一事。蒋先生当即向秦老先生提出交涉。“我是这间房屋的承租人,现在房子要出售,按照法律规定我应该具有优先购买权,最起码事先你应当先征询我的意见。在不告知我的前提下你现在就把房子卖给别人,侵犯了我作为房客的权利,所以我要索取赔偿。” 由于秦老先生与顾小姐的房屋买卖已经完成,该物业产权人已经易主,所以秦老先生抱歉之余,却也表示已无能为力。“我绝非故意,因为我从来不知道还有这条法律规定。” 既然交涉无果,蒋律师一纸诉状,将秦老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秦老先生支付侵权赔偿金10万元。 近日,经过与蒋先生的再三沟通协商,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秦老先生答应支付蒋先生人民币三万元,而蒋先生则相应撤诉。 记者走访了上海中原地产法务经理罗亚东先生,罗亚东解释说,首先我们要明确法律并没有禁止附带租约的房屋进行买卖,也就是说秦老先生把有租赁关系的房子卖给顾小姐,这本身没有问题。但租客作为房屋的实际占有和使用人,与其承租的房屋的关系比其他人更加密切,所以法律给予了特别保护。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出租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本案中的秦老先生虽无恶意,但的确侵犯了蒋律师的优先购买权。 专家还提醒市民两点,一是法律规定的“通知”在实际操作时出于举证需要,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以便今后有据可查。二是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一般民法原理,房屋易主之后,只要尚处在租赁期限内,租客依然继续享有承租权。对此,《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也有明确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转让的,房屋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特别提醒 采访中,法律专家强调,房客拥有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同等条件”。当这个同等条件不存在的时候,优先购买权自动消失,房东不再有任何责任。 举个例子说,秦老先生出售这套房屋的出价是130万元,在这个价位上如果蒋先生和顾小姐都有意购买此房屋的,那么根据优先购买权,由蒋先生购得此房。但是假设顾小姐愿意出价140万,而蒋先生难以接受的,那么优先购买权就不存在了,房屋还是由顾小姐购得。 友情建议 租房之时就可约定 对于本案中由于租客享有的优先购买权而导致的交易风险,罗亚东从法律与实务相结合的角度,建议二手房的房东在租房之初就和房客就房屋出售作一明确约定。具体来说: 1、在与租客签订的租赁合同(租约)中写入租客是否放弃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条款; 2、若租赁合同(租约)中没有约定,则应当在房屋买卖之前,另行取得租客签署的是否放弃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这在实务中称作《切结书》; 3、若前述两点都无法做到,则应当按照法律?娑ǎ诔鍪矍叭鲈峦ㄖ饪停糇饪臀抟煲椋蚴幼髌浞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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