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家”能否用作企业名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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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5日07:17 新华网 | ||
(来源:人民网) “资本家”,这是大学刚毕业的陆先生为自己的咨询公司起的名号。不过,这个名字遭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拒绝,他们的理由有二:“资本家”属专用的政治名词;“资本家”用作企业名称与目前的社会风俗和文化氛围极不协调。工商局的观点得到很多人的认可,他们进一步认为,这个词汇还带有“反动色彩”,以此为名号会伤害很多人的感情,甚 “资本家”能否用作企业名号?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首先想到的是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的“大富豪”啤酒、“皇冠”轿车;想到现在被某些人誉为“天下第一英雄”的秦始皇、在大量清宫戏中被顶礼膜拜的圣主太上皇;想到频繁见诸于各种媒体的“资本市场”、“资本运营”、“民营资本”。看到至今还有这么多人对“资本家”高度敏感,我不禁担心:他们那根紧绷的神经是否经得住这么多“反动词汇”、“反动观念”的刺激。 “资本家”的含义很明确,人们今天提及这个词汇,更多的是指其作为资本所有者的身份,从这个概念可以引申出很多经济学上的含义,这显然并不属于“专用的政治名词”。“资本家”是否还具有某些反动的含义?或许会有,但肯定也会有不少积极方面的含义,他是资本的所有者,尽管榨取剩余价值,但他同时也创造了比其以往更先进的生产方式、更高的生产能力与效率、更为辉煌的文明成果,他还为社会主义的诞生奠定了生产力与物质条件等多方面的基础,这一点,马克思都没有否认过。 现在还有没有必要神经质般地将“资本家”以及这个词汇打翻在地,再踩上一脚?这个苦头我们已经吃得够多的了,事实证明,一味强调全面公有制的论调严重脱离了我国生产力发展状况的现实,“资本家”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仍然可以起到良好甚至必不可少的促进作用,现在强调的招商引资与企业改制正是我们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刻反思的结果。 其实,“资本家”与“大富豪”、“皇冠”一样,只是一个普通的词汇,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他们被赋予了一定的感情色彩,这种色彩,无论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都不太可能构成对于社会公德与公共利益的侵犯。以此莫须有的理由限制甚至禁止人们使用这些词汇,这未免霸道蛮横了点。 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良好风尚”应该准确地表述为“社会公德”与“社会公共利益”,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公序良俗”,我国法律对于“公序良俗”仅有原则性规范,未作具体阐述。《民法通则》第七条、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表述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从立法用语的角度看,“社会公德”与“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两个单列的概念有着不同的外延,后者范围要比前者小的多;而法律对两者的否定态度也因此有所区别,前者是“应当尊重”,而后者则为“不违反”,显然,只有后者才属于禁止性强制规范。 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主体是社会公众,只有社会公众或者其中的大多数人认为其利益受到侵犯才能作出“有违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工商部门对此进行审查的过程中,不应以其局部与个人的感知为依据,而应更为广泛地考察一般社会公众对于此事的认识与态度,最终的判断也应建立在相当范围内普遍结论的基础之上。而过去那种对于“资本家”的厌恶感已经被一种更为理性与客观的认识所代替,这种认识将“资本家”仅仅视为一种经济与社会学上的概念,而这种概念及其非常广泛的使用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普遍现象,如果有人在今天还认为以此为名号就必然“有违社会公共利益”的话,那只是少数人武断、狭隘的偏见。 如此,反对或者拒绝将“资本家”用作企业名号及其背后的种种理由,这些都只是一种过于敏感而且有害的臆断。(网友:周曙)(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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