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制9月1日起实行 政府初审百姓“终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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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5日08:23 东方网-文汇报 | |||||||||||
据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歌舞娱乐场所噪音扰民,网吧开在学校门口,这些文化经营场所设立后引起居民百姓抗议的事件将会越来越少。从9月1日起,对于申办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场所和网吧等公众聚集的文化经营场所,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需将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和时限内向社会公开发布,根据社会公众的反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审核,批准设立与否。 这一暂行办法规定,发布公示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将公示张贴在其办公场所及拟设立的经营场所营业地址的醒目位置,也可以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文化行政部门反映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和看法。文化行政部门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社会反馈意见。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应当保密。 按照这一办法,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社会的反馈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经调查核实,公示中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应当立即作出审核合格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公示中所反映情况属于经过改正可以消除影响并且公示对象主观上愿意消除影响的,应当责成公示对象尽快提出和落实修改方案;影响确已消除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审核合格的决定。对经调查核实,公示对象确实存在严重问题和不良影响的,应当立即作出审核不合格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这一办法还规定,已开办文化经营场所的,需要变更营业地址、经营范围、经营项目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也必须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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