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不能漠视职工健康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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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5日09:1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河北省部分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接连发生职业病中毒事故。面对这一情况,“事故”企业领导在承认职业卫生管理存在失误的同时,又说企业改制了,原来的国有企业变成了民营。过去给国家干,企业除了讲经济效益,还得关心工人的健康和安全;现在不一样了,给私人老板打工,讲的是经济效益,干得多给得多,安全防护什么的自然就跟不上去了。 企业改制,如何不以牺牲劳动者健康权益为代价,是一个必须要正视的问题。 去年对石家庄周边几个县市改制企业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职业卫生无人管理,工作环境恶劣,没有通风排毒设备、生产工人不佩带防护用品的现象比比皆是,有的企业甚至10年没有为有害作业职工进行过一次体检。一位县领导说,他们县的企业已经有98%完成了改制,企业的经营和决策完全交到了管理者的手里。现在,企业最突出的转变就是把抢抓效益放在第一位,那么,对职工的身体健康究竟关心到何种程度呢?恰恰相反,种种迹象表明: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职业病防治工作最容易被忽视。 企业转制过程中,应该如何妥善处理职业卫生问题呢? 首先,企业要当好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好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患者的安置工作。《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这样可以及时发现对劳动者健康造成的损害,并予以及时治疗、妥善安置。 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企业破产或资产重组前,应为职业病患者落实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应依照规定,予以一次性赔偿,以免患者将来投诉无门。 其次,应妥善保存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个人健康档案和职业病危害的监测评价资料等,并为离开单位的劳动者如实、无偿提供。最近发生在浙江省宁波市的一起草编工人群体发生尘肺病的职业病危害事故中,受害工人索赔的最大难题就是:企业不承认与工人的劳动关系,不向工人提供接触职业危害的职业史。 第三,保留国有体制下形成的职业卫生管理体制,并使它在新的体制下得以发展,充分发挥其防治职业病的经验和优势。在我国几十年的职业卫生实践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已建立起一套适应职业病防治需求的管理体系,在防治职业病、保障工人健康权益上发挥了巨大作用。面对企业转制,他们也创造了有益的经验。 同时,政府、工会也要勇于担当,为改制下的职工健康保驾护航。《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这就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工会应认真履行维权的基本职责。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7条规定,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会要努力做到在防治职业病中“有为有位”。 企业改制,我们可以称之为“摸着石头过河”;但是,职业病防治绝不能“摸着石头过河”,因为我们有成文的法规,有成功的模式,也有深刻的教训,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必须正视自己的权利和责任,再不能视职工的健康权于不顾。 (来源:杨毅松 丁红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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