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账目 业主有权知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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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5日09:21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新华社上海7月24日电 小区维修基金的明细账目,业主有权利知晓吗?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近终审上海地区第一起“看账风波”,法院要求上海“都市庭院”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小区宣传栏内向业主全面公布维修基金等账目。 2001年3月,“都市庭院”小区的业主选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初,业委会章程就规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使用受业主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全体业主公布。”期间,业委会曾公布了维修基金的部分账目,而原告吴先生等7名业主则认为,业委会没有公布相关发票原件。为此,这7名业主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业委会公布其已使用的所有维修基金账目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账目,以及小区其他车库、房屋等数量、出租情况和有关会议纪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等作为业主,有权利和义务关心、监督业主委员会,其要求公布维修基金收支情况及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账目,依法应予准许。但要求公布其他车库、房屋的情况,以及有关会议纪要,因双方未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其诉请难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都市庭院”业主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小区宣传栏内公布2001年3月至2002年10月的维修基金账目及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相关账目;对其他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吴先生等人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物业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上海市商品房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基金的使用及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列支等情况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由此可见,定期向业主公布维修基金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使用情况,是业主委员会的法定义务。因此,原审法院判决公布业委会维修基金及活动经费的相关账目是正确的。 关于吴先生等要求公布小区内其他车库、房屋等数量、出租情况和有关会议纪要,虽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但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涉及到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及共有财产的处置,与每一位业主的利益息息相关。吴先生等人作为业主,当然有权知悉。鉴于吴先生等在上诉期间实际已经清楚了相关情况,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U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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