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吃”还是“不滥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5日10:20 法制日报 | ||
本报于7月9日报道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对《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昨日分组审议时,对第七条关于能不能吃野生动物的问题,再次引发了委员们的激烈争议——— “不能吃”还是“不滥吃” 本报记者邓新建 本报通讯员邓君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将备受争议的第七条中“不吃”字眼改为“不滥食”后,提交广东省人大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审议,再次引发激烈的争论。记者在现场感受到,审议会上委员们“字斟句酌”,他们认为:爱国卫生工作立法需特别重视和谨慎对待,否则会“差之毫厘,谬之千里”。 对于“不吃野生动物”条文,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报告中解释了修改的原由:在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上,大家意见分歧颇大,具体禁吃哪些野生动物,不是本条例调整的范围,有些野生动物不能吃,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不必重复;而且,本条规定的重点是倡导“不吃”,养成好习惯,预防疾病,而不是“禁吃”,所以将其改为:“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不滥吃野生动物,预防动物传播疾病。” “不滥食”即是可食。对此,有代表尖锐地指出:什么都不应“滥食”,何况野生动物?一部法规这样来表述太儿戏!“不滥食”不是法律用语,广义上来说,什么东西都不能“滥食”。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林惠俗认为,“滥”不容易界定内涵,欠缺法律条文所需要的严谨性。她建议把“不滥吃野生动物”改为“不吃受法律保护和容易传染疾病的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 程经楚委员则认为:“不滥食”、“禁食”都不太妥,考虑到保护野生动物另有专门法规,作为一个倡议性条文,还是说“不吃”好。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凯提出,我们立法的视野要广,不能单纯从“怕传染”出发,更要从维护生态、传播文明的角度来立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卢钟鹤认为条例中没有提到对违反者的处罚问题,力度刚性都不足。不少委员也认为,“不滥食”只是种劝告,没有约束力,成了仅仅是停留在道德层面上的个人行为。 据了解,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将于近日对该草案进行表决。 (本报广州7月24日电)
订阅新浪体育新闻,送你皇马球票让你亲历五大球星风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