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6万 被判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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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5日10:37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被告人陈某受贿一案作出二审宣判,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7年。 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1日,陈某被宁德一房地产开发公司聘任并担任该公司工程部副经理。在受该公司委托发包工程过程中,陈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和影响,先后向承包人等人索取财物13万元,收受他人财物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朱豪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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