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法实施判例指导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5日15:30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在我国省级法院民商事审判中还是首次 据新华社电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一起借款合同案件的判例,在民商事审判领域开始实施“判例指导制度”,以提升法院司法的统一性,确保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田浩为说,民商事审判中实施判例指导制度,在我国 判例指导制度,就是选择典型的案例判决作为判例,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借鉴和指导,今后有类似事实的案件,在适用法律以及裁量幅度上,都可参照相关判例进行判决。 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公布的第一号判例,选择了一起标的额为400万元的借款合同案件。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与天津亿利达毛纺织厂1997年3月签订“贷款合同”,银行向毛纺厂贷款400万元,期限6个月。银行同时与天津亿利达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亿利达公司承担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为贷款合同到期后的6个月。银行依约放贷,毛纺厂到期后未偿还贷款本息。但在合同保证期间,银行并未就此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毛纺厂偿付本息,亿利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在约定保证期间,银行没有要求亿利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亿利达公司不再承担原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二审撤消了一审判决中“亿利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进一步明确“保证期届满后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一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分歧的问题,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日京/编制)
订阅新浪体育新闻,送你皇马球票让你亲历五大球星风采 | ||